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小,502,200909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502號
上訴人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
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71,57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