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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小字第76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洪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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