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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小字第92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3月31日上午9時20分在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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