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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1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月16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補正請求給付消費款384,334元中正卡及附卡之消費金額各為多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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