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豐簡字第15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寄南投縣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等16筆土地移轉登記與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方面: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就原告於民國(下同)89年3月5日向被告之父姜喜鳳借款新台幣(下同)500萬元,原告已於95年4月10日全部清償,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
但姜喜鳳之繼承人共7人(含被告在內)猶聲請強制執行原告之財產,拍賣原告所有坐落台中縣石岡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共18筆(本院95年度執字第67055號),而經強制執行後,被告取得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等16筆土地,應有部分均7分之1,由於雙方債權債務關係已消滅,被告執行取得原告之財產,已構成不當得利,並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而本件其他繼承人已同意將土地移轉給原告,僅被告就其應有部分7分之1部分,拒絕返還,故依法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返還系爭16筆土地。
三、證據: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2月15日95執寅字第67055號通知影本1件、97年2月14日95執寅字第67055號函影本1件、清償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8件為證。
貳、被告方面: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依前先前到庭所為陳述略以:就相關土地,被告是繼承來的,而被告父親是從法院拍賣取得的,至於實際上背後關係被告不清楚,被告與其他兄弟姊妹曾在家裡討論過,要將筆土地全部移轉給原告本人。
本件就該相關筆土地被告名下持分,被告都同意移轉給原告本人,但相關的稅賦應由原告負擔。
參、本院判斷: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又本件原告原聲明請求之標的係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8之土地共18筆,嗣於言詞辯論期日減縮為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16 之土地共16筆,依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原告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民事執行處96年2月15 日95執寅字第67055號通知影本1件、97年2月14日95執寅字第67055號函影本1件、清償證明書影本1件、土地登記謄本18件為證,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又被告就其因所取得之系爭16筆土地,以同意返還移轉給原告,則自應認其就原告之請求已為認諾,依法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肆、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384條、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 地 號 │ 面 積 │應有部分│所有人│
│ │ │(平方公尺)│ │ │
├──┼────────┼──────┼────┼───┤
│ 1 │台中縣石岡鄉新萬│ 7.48 │7分之1 │甲○○│
│ │安段11地號 │ │ │ │
├──┼────────┼──────┼────┼───┤
│ 2 │同上段75地號 │ 44.45 │同上 │同上 │
├──┼────────┼──────┼────┼───┤
│ 3 │同上段126地號 │ 79.67 │同上 │同上 │
├──┼────────┼──────┼────┼───┤
│ 4 │同上段128地號 │ 48.89 │同上 │同上 │
├──┼────────┼──────┼────┼───┤
│ 5 │同上段130地號 │ 44.70 │同上 │同上 │
├──┼────────┼──────┼────┼───┤
│ 6 │同上段168地號 │ 12.16 │同上 │同上 │
├──┼────────┼──────┼────┼───┤
│ 7 │同上段192地號 │ 15.59 │同上 │同上 │
├──┼────────┼──────┼────┼───┤
│ 8 │同上段199地號 │ 28.52 │同上 │同上 │
├──┼────────┼──────┼────┼───┤
│ 9 │同上段200地號 │ 46.42 │同上 │同上 │
├──┼────────┼──────┼────┼───┤
│ 10 │同上段203地號 │ 53.58 │同上 │同上 │
├──┼────────┼──────┼────┼───┤
│ 11 │同上段223地號 │ 11.45 │同上 │同上 │
├──┼────────┼──────┼────┼───┤
│ 12 │台中縣石岡鄉石岡│ 5.00 │同上 │同上 │
│ │段金星面小段39-3│ │ │ │
│ │地號 │ │ │ │
├──┼────────┼──────┼────┼───┤
│ 13 │台中縣石岡鄉新岡│ 22.09 │同上 │同上 │
│ │尾段126地號 │ │ │ │
├──┼────────┼──────┼────┼───┤
│ 14 │同上段127地號 │ 80.22 │同上 │同上 │
├──┼────────┼──────┼────┼───┤
│ 15 │同上段130地號 │ 9.86 │同上 │同上 │
├──┼────────┼──────┼────┼───┤
│ 16 │同上段160地號 │ 29.75 │同上 │同上 │
├──┼────────┼──────┼────┼───┤
│ 17 │台中縣石岡鄉新萬│ 6.65 │全部 │黃美雲│
│ │安段176地號 │ │ │ │
├──┼────────┼──────┼────┼───┤
│ 18 │同上段189地號 │ 8.07 │全部 │黃美雲│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