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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77號
原 告 隆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程裕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12月1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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