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簡,58,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5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下同)98年3月23日上午9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請攜被告自93年4月27日起至95年10月27日止,每月之繳款明細及餘額資料到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李悌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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