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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簡字第623號
上 訴 人 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偉裕機械板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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