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補,128,200902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28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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