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補,143,2009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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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43號
原 告 甲○○○
弄37
原告與被告土地銀行豐農分行即豐原市農會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8,39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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