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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191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9,8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併繳交付被告最新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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