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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618號
原 告 甲○○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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