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8,豐補,795,200909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795號
原 告 萬佳鑫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5,000元,應繳裁判費2,9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載明聲明、事實、理由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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