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87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福利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提出金口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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