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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勞小字第3號
上 訴 人 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上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榮成紙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甲○○間請求給付賠償違約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為「被告甲○○應連帶給付上訴人新臺幣壹萬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是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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