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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豐小字第118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複 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3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壹仟肆佰陸拾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廿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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