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165號
原 告 福慧明珠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後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99年2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