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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豐小字第5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4月26日,在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市○○路○段91號)2樓勘驗法庭下午3時行言詞辯論。
(因本件被告丙○○依戶籍地址送達不到,被告甲○○在監服刑,未依法送達,原告應對被告丙○○等人聲請公示送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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