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99,豐補,200,2010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00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丙○○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被告丙○○、被告富全商行即甲○○○,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9,32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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