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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24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即台中縣潭子鄉○○村○○街59號8樓之價額(若知市價即陳報其市價,若不知市價,陳報最近年度之房屋稅價值),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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