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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29號
聲 請 人 乙○○
原告與被告御獅開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甲○○等間清償借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幣233,228元,應徵第一審.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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