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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42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台幣3,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9,610元,扣除已繳納之新台幣1,000元,尚須補繳新台幣38,6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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