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55號
原 告 甲○○
被 告 林永專即永沂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專即永沂企業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為新台幣(下同)1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請提出被告林永專即永沂企業社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