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272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原告與被告丙○○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03,39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潭子鄉○○路○段139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