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23號
原 告 吳峻龍
訴訟代理人 林道啟 律師
複 代理人 高鈺芬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 律師
複 代理人 彭敬元
李佳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11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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