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3,豐補,128,201405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28號
原 告 媽媽好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仁
被 告 伊買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清根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票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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