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40號
原 告 櫻花市社區乙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胡瀞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古紫妍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古紫妍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原告應提出相關住戶大會決議有關收取管理費及計算方式等相關證據資料影本以利審判依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林錦源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