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45號
原 告 劉瑞德
訴訟代理人 林益堂律師
被 告 李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1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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