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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24號
上訴人即原告 加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玉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品誠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5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4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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