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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簡字第161號
原 告 劉柔暄
訴訟代理人 江健鋒律師
被 告 張泰昌律師即達亞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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