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豐補字第119號
原 告 臺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訴訟代理人 張凱翔
送達代收人 丁弘斌
上列原告因給付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堅鼎勞安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00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61元,應徵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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