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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66號
原 告 陳珮宇(即陳宜蓁)
被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楊明儀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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