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簡,273,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簡字第273號
原 告 黃坤鐘
被 告 林和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10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元,及自附表所示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事項之說明: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兩造之主張:㈠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八紙,,且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400,000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本票八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依調查之結果,堪認為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正。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本票發票人所負責任與匯票承兌人同。

匯票之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

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1條、第5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執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亦有明文,且依同法第124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

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㈢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㈣茲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金額為4,500元(即裁判費4,3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用200元=4500元)由被告負擔之。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本票號碼│發票人│票面金額│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號│(民國)    │        │      │(新臺幣)│(民國)     │          │
├─┼──────┼────┼───┼────┼──────┼─────┤
│01│85年11月27日│TS042402│林和順│5萬元   │85年12月23日│同左欄所示│
├─┼──────┼────┼───┼────┼──────┼─────┤
│02│85年11月27日│TS042403│林和順│5萬元   │86年1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03│85年11月27日│TS042404│林和順│5萬元   │86年2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04│85年11月27日│TS042405│林和順│5萬元   │86年3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05│85年11月27日│TS042406│林和順│5萬元   │86年4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06│85年11月27日│TS042407│林和順│5萬元   │86年5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07│85年11月27日│TS042408│林和順│5萬元   │86年6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08│85年11月27日│TS042409│林和順│5萬元   │86年7月23日 │同左欄所示│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