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350號
原 告 張宏如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律師
被 告 許叔玉
訴訟代理人 陳冠憲
陳冠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9月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