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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吳金門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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