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小,346,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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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豐小字第34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彭翊峰
被 告 邱朱玉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8,552元,及其中新臺幣47,633元自中華民國96年9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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