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120號
原 告 游明軒(即游子臣)
游子家
游子義
陳炳恒
陳清金
陳清東
陳素敏
陳雪君
林陳蜜
張陳素珍
陳雪卿
上 十一人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
被 告 陳耀輝
訴訟代理人 盧兆民 律師
被 告 陳淑齡
陳淑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陳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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