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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296號
原 告 蔣敏洲
被 告 蔣鴻良
被 告 蔣雪梅
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敏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敏村等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0,07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127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之4,190元外,尚應補繳13,93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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