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簡,91,20150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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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簡字第9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羅云聆
羅勻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3,097元,應徵裁判費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3,8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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