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補,300,201508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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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00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木火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郭木火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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