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4,豐補,323,2015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豐補字第323號
原 告 劉政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志誠即廣元機械產物行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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