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5,豐小,477,2016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豐小字第477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黃雅裕
江至欣
被 告 洪莉葳(原名洪湫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玖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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