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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35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邱梅香
李雲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契稅移轉行為權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院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起抗告,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裁定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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