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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548號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訴訟代理人 季佩芃律師
複代理人 江楷強律師
複代理人 陳俐均律師
被 告 陳智偉
訴訟代理人 黃國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九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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