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5,豐簡,160,20170525,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豐簡字第1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秋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江明仁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0,576元(公告現值16,800元/平方公尺允許通行面積14.32平方公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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