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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24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粘舜強
被 告 王素真
林憶茹
林柏丞
林婉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零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六月十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林建興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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