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288號
原 告 王勤豪
吳怡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嘉賓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47,4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4,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孟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