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簡,32,2017050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簡字第32號
上訴人即被告張淑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陳家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1,2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1,200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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