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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豐簡字第413號
原 告 李佳靜
被 告 鄭美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柒仟參佰陸拾元,及各按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鄭美芳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共7張,票面金額合計新臺幣(下同)217,360元,詎屆期提示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
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第一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7張,且屆期提示未獲付款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如附表所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為證。
被告受本院相當時期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既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前揭規定,亦應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
另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
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6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執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屆期提示未獲付款,從而原告本於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戴博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伸蔚
附表:
┌─┬──────┬─────┬────┬────┬──────┬──────┬──────┐
│編│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付款人 │發票人 │票 面 金 額 │付款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
│號│(民國) │ │ │ │ (新臺幣) │(民國) │(民國) │
├─┼──────┼─────┼────┼────┼──────┼──────┼──────┤
│一│105年10月30 │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41,200元 │105年10月31 │106年3月31日│
│ │日 │ │銀行東勢│ │ │日 │ │
│ │ │ │分行 │ │ │ │ │
├─┼──────┼─────┼────┼────┼──────┼──────┼──────┤
│二│105年11月30 │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36,160元 │105年12月2日│106年3月31日│
│ │日 │ │銀行東勢│ │ │ │ │
│ │ │ │分行 │ │ │ │ │
├─┼──────┼─────┼────┼────┼──────┼──────┼──────┤
│三│105年11月4日│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45,000元 │105年12月2日│106年3月31日│
│ │ │ │銀行東勢│ │ │ │ │
│ │ │ │分行 │ │ │ │ │
├─┼──────┼─────┼────┼────┼──────┼──────┼──────┤
│四│105年12月31 │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20,000元 │106年1月3日 │106年3月31日│
│ │日 │ │銀行東勢│ │ │ │ │
│ │ │ │分行 │ │ │ │ │
├─┼──────┼─────┼────┼────┼──────┼──────┼──────┤
│五│106年1月30日│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20,000元 │106年2月2日 │106年3月31日│
│ │ │ │銀行東勢│ │ │ │ │
│ │ │ │分行 │ │ │ │ │
├─┼──────┼─────┼────┼────┼──────┼──────┼──────┤
│六│106年2月28日│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25,000元 │106年3月1日 │106年3月31日│
│ │ │ │銀行東勢│ │ │ │ │
│ │ │ │分行 │ │ │ │ │
├─┼──────┼─────┼────┼────┼──────┼──────┼──────┤
│七│106年3月31日│0000000 │第一商業│鄭美芳 │30,000元 │106年3月31日│106年3月31日│
│ │ │ │銀行東勢│ │ │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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