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民事-FYEV,106,豐補,245,201705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豐補字第24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國釧
代 理 人 張光賓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麗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4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